產品展示
用電安全通用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22-01-25 瀏覽量:628
用電安全通用管理規定:
1、 場地上所有臨時辦公場所(例如集裝箱、活動板房、三級庫工具柜等)的220V用電必須在進線端加裝隔離變壓器,防止發生觸電事故。
2、 各類用電人員應掌握安全用電基本知識和所用設備的性能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a)使用電氣設備前必須按規定穿戴和配備好相應勞保用品并檢查電氣裝置和保護設施,嚴禁設備帶“缺陷”運轉;
b)保管和維護所用設備,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解決;
c)暫時停用設備的開關箱必須分斷電源隔離開關,并應關門上鎖;
d)移動電氣設備時,必須經電工切斷電源并做妥善處理后進行;
3、向特殊場所(例如艙內、罐體內、潮濕環境及其他金屬封閉空間內)內供電的不同電壓的電纜外表應有標識區別,380V用黑色標識,220V用黃色標識,36V及以下用綠色標識
4、所有用電設備 (含照明)人離開請必須切斷電源
5、戶外場地臨時用電端設備必須接到漏電保護開關下端,并做好防雨措施。開關箱中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應大于30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不應大于0.1s。
6、使用于潮濕或有腐蝕介質場所的漏電保護器應采用防濺型產品,其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應大于15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不應大于0.1s。
7、總配電箱中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動作電流應大于30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應大于0.1S,但其額定漏電動作電流與額定漏電動作時間的乘積不應大于30mA.s
8、配電箱、開關箱的電源進線端嚴禁采用插頭和插座作活動連接。為保障配電箱、開關箱安全運行和維修安全,定期檢查維修周期不宜超過一個月。配電柜或配電線路停電維修時,應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停電標志牌。停送電必須由專人負責。
9、臨時用電電源達到110VAC以上時,線纜長度一般不得超過30米(特殊批準的除外),除照明、移動式電動工具以外,不得臨時高空安裝電源線纜使用。臨時電源線如需使用一個月以上,一般情況應埋在離地面600mm的地下,確實需要置于地面安裝的要做好防護措施,必要的應加上外殼防護。
10、電氣作業人員應定時對臨時用電設備進行安全檢查。臨時用電設備的部門或個人有責任保護好設備,不得私自拆卸、搭接使用,出現故障及時向有關責任部門報修,故障不排除禁止使用。
11、電焊機應放置在防雨、干燥和通風良好的地方。焊接現場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移動焊機的二次線應采用防水橡皮護套銅芯軟電纜,電纜長度不應大于30m,不得采用金屬構件或結構鋼筋代替二次線地線。
12、臨時用電照明設備須有可靠的接地保護措施,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私自拆除接地保護裝置。現場使用的臨時泛光照明燈具電源(AC36V以上)不得挪作行燈使用。行燈不得超過36V,在金屬窗口內潮濕的場所行燈電壓不得超過12V。
13、用電設備及移動電箱禁止帶電移動,要移動時必須切斷電源后才能進行。停用的設備,應切斷電源。戶外臨時用電設備在使用中如遇到大風、暴雨等情況,現場電工應視具體情況暫時切斷電源。等風雨過后,還應將線路重復檢查一遍,確認一切正常后,方可通電使用。
14、所有電線應盡量用絕緣物體支撐,不要掛在釘子或欄桿上。
15、在有易燃易爆物品貯存場所的電氣設備應采用防爆型電氣設備。用于室外的插座及插頭應采用防水型。
16、下列特殊場所應使用安全特低電壓照明器:
高溫、有導電灰塵、比較潮濕或燈具離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場所的照明,電源電壓不應大于36V;
潮濕和易觸及帶電體場所的照明,電源電壓不得大于24V;
特別潮濕場所、導電良好的地面、鍋爐或金屬容器內的照明,電源電壓不得大于12V。